版權問題資料整理

近年香港提出過兩次修訂版權條例,都在社會引發很大爭議,而兩次修訂最後勻不獲通過。2015年提出修訂案後我在Facebook出過一次post整理修訂案的背景資料。雖然這問題跟物理無關,但我覺得既然我們經常在互聯網分享資源,多認識一下版權也是一件好事,所以還是把文章轉載到這裏。希望與讀者共勉,維護自由、開放、尊重的網絡文化。


 

說來慚愧,自己從事出版,現在才來認真閱讀已經討論一段時間的香港版權條例修訂案(雖然修訂案對我的工作其實沒有影響)。趁此機會,順便也整理一些背景資料,分享給大家參考,各位老師有用請自便。另外,小弟不是法律系的,如對相關法律理解有誤,還請留言指正。

【本文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 4.0 國際 授權條款授權!】

1.「版權」的概念

我們一般有這樣的共識:當一個人買了一件物品,他擁有使用那件物品的權利,其他人未得到這個人的同意,不應該拿走它、使用它、毁壞它、售賣它,諸如此類。同樣道理,當一個人創作了一件作品,理論上,其他人未得到作者同意,不應該複製它、把它向公眾披露、利用它賺取利潤等等。如何處理這件作品,應該由它的作者決定,所以我們會說「作者擁有這件作品的版權」。

版權本身不是一條法律,不過我們普遍都有一個意識,覺得任何創作人都應該擁有這個基本的權利。因此,國際上有一個共識,每個國家都應該各自立法保障國內的人對自己作品的版權。

(參考: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資料

2. 國際公約

現時各國針對版權立法主要是依據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》(1886年簽訂,最近一次修訂是1979年)。其中,任何「文學、科學和藝術領域内的一切成果,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,諸如書籍、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;講課、演講、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;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;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;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;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;圖畫、油畫、建築、雕塑、雕刻和版畫作品;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;實用藝術作品;與地理、地形、建築或科學有關的插圖、地圖、設計圖、草圖和立體作品」,除非作者許可,否則以下權利(已簡化)應該由作者獨有:

  • 翻譯、改編和編排作品
  • 公開表演、公開朗誦、公開傳播作品
  • 把作品以任何形式複製(有例外處理的情況,不在此詳列)
  • 表明自己是作者
  • 反對對作品進行修改或與作品有關的將有損作者名譽的活動

不過,為了避免這些作者獨有權利阻礙資訊傳播、教育、學術研究及創意產業等等的發展,在某些情況下,允許不經作者授權下使用受保護作品,包括:

  •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的複制
  • 引用和以教學示例方式使用
  • 報刊或文章的轉載和在時事報道中使用
  • 為播放而製作的暫時錄製品
  • 在發展中國家某此與教育活動相關的情況下翻譯和複製(但須支付法定報酬)

不同國家對這些例外情況的處理手法並不相同。例如美國、南韓、以色列等國家採用一種叫「合理使用」(fair use)的原則,英國、澳洲、加拿大等國家採用另一種叫「公平處理」(fair dealing)的原則。也有其他國家使用其他原則。而且,雖然使用相同的原則處理,具體執行細節也並不相同。

此外,版權是有期限的。若今天有人公開表演十八世紀音樂家的作品,大概沒人會覺得這位音樂家的利益被損害吧?伯爾尼公約為不同類型的作品都定了版權期限,一般為作者死後五十年。

3. 資科技對版權的影響

在白爾尼公約簽訂時,電腦和互聯網還沒有出現,資訊是以書本、報紙及小冊子、電報、公開演說及表演、收音機、電視等方式傳播。電腦的出現製造了電子文件、多媒體檔案、電腦程式等多種新的資訊儲存方式及創作形式,互聯網的出現亦製造了電郵、社交網絡、點對點檔案分享、雲端共享等多種新的資訊傳播方法。因此,版權的意識應該要更新以包含這些新的資訊形式,與版權有關的法律亦應該要作出相應的修訂。

4. 擴大的版權意識

出身自IT界的朋友對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Creative Commons應該不會感到陌生。互聯網的一部份創始人認為,網絡上的資訊流通應該是自由的,不應受到任何限制。任何被放上網的東西,都應該被自由地使用、修改、複製、發佈。另一方面,有一些人注意到完全自由的網絡並不是一部份創作者的意願,他們會希望保留自己的一部份權利。於是,互聯網的使用者一直在尋求一種能夠保護創作人利益,而同持保持互聯網自由的方法。

網絡上的普遍共識是,當你在網絡上分享任何作品時,你應該清楚地聲明你希望其他人怎樣使用你的作品。有些人不介意自己的作品被轉載或修改,但不想被用於商業用途;有些人不介意別人轉載或修改自己的作品,但希望別人這樣做時提到自己是這作品的原作者;有些人想分享自己的作品,但希望別人只是看,不要下載或轉載;有些人希望別人付了錢才可以看到自己的作品。若你看到別人有這樣的聲明,你應該尊重這個聲明,這樣你才會被其他人尊重。互聯網是一個法律難以規管的地方,而我們也未必希望它受到太多的法律規管,所以講求每一位使用者自律。對於這授些授權方式具體上如何運作,本文的最後部份列舉了一些常見的例子以供參考。

5. 更新的版權法

透過互聯網傳播的圖片、影片、音樂都屬於伯爾尼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內,所以在已依據迫爾尼公立法的國家已受到法律保謢。對於電腦程式及資料編彙這兩類伯爾尼公約沒有提及的創作形式,各國簽訂了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》(1996年)以對其提供保護。

現時香港版權條例已包含電腦程式及資料編彙的內容。不過隨過Web 2.0的發展,我們對電腦的使用習慣已改變,因此相對應的法律亦有更新的需要。知識產權署分別於2011年及2014年提出版權條例修訂草案,2011年修訂草案沒有被通過,現時社會討論的是2014年提出的修訂草案。

(參考:香港版權條例全文

(參考:2014版權條例修訂草案

2014修訂草案的主要重點有以下5個:

  • 從前由於上網速度不快及未有BT等技術,很多資料仍然主要靠光碟傳播。現在圖片、影片透過互聯網傳播已經非常普遍,因此將「透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」的處理加入法例之中。
  • 把由於以下原因而複製作品的行為納入「允許不經作者授權下使用受保護作品」的範圍:戲仿、諷刺、營造滑稽或模仿、評論時事、引用、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、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、教學(特別是遙距學習)以及方便圖書館、檔案室和博物館的日常運作。
  • 制訂相關的刑事制裁。
  • 訂立法定「安全港」制度。例如有人在YouTube上載侵權物品,只要YouTube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相關活動,便不須負上刑責。
  • 就確立侵權的民事個案,加訂法庭審裁賠償額時要考慮的因素。

6. 香港近日的版權條例爭議

日前有關修訂草案的爭議,主要圍繞以下幾點:

  • 修例有否保護二次創作及言論自由?(參考:修訂草案建議的第28~39A、241、241A條)
  • 修例後政府是否可以跳過版權持有人提出訴訟?(參考:目前條例提供的訴訟方法應該分別是107條及220條)
  • 侵權個案在修例前只能以民事起訴,修例後可以刑事起訴

相關的討論不難找到,報章、論壇、社交網站都有很多。例如在香港網絡大典裏可以找到一些相關描述,裏面也有一些網頁連結。

其他與相關條例:

 


 

↓↓↓這些我們經常做 / 看見的事情是否侵犯版權?↓↓↓

 

在功課 / 學校滙報中使用網上下載的圖片

由於是教學用途,在大部份國家是合法的。

在新聞報導中使用網上下載的圖片

「報刊或文章的轉載和在時事報道中使用」在大部份國家是合法的。

在公開演講中使用網上下載的圖片

視乎你有沒有取得作者的授權。如果沒有,這是侵權行為。

用網上下載的圖片加工製作宣傳海報

同上。

Facebook分享YouTube影片

如果我們在YouTube看到一條影片,在Facebook分享給朋友,算不算是「公開傳播」該影片而侵犯版權呢?首先我們隨便在YouTube打開一條影片,看看它的版權聲明是怎樣寫的:

copyright_youtube

根據YouTube服務條款(2015年12月查閱)第6條,當任何人把影片上載至YouTube時,他便自動授權YouTube及YouTube的使用者按照服務條款把影片在網上其他地方轉發,而服務條款第4條允許YouTube的使用者使用YouTube官方提供的渠道把影片分享。由於在Facebook分享是YouTube官方提供的渠道之一,我們是得到作者授權把影片使用Facebook「公開傳播」的,所以我們並沒有侵犯版權。

YouTube影片加工作再上載

若我把影片修改後再用自己的帳號上載,又算不算是因為「改編作品」而侵犯版權呢?這要看看影片是是甚麼授權方式發佈了。上載影片時,YouTube提供兩種授權方式:標準YouTube授權和創用CC-姓名標示授權

  • 標準YouTube授權:這是透過YouTube使用條款定義的授權方式。如上所述,一般YouTube可以使用YouTube官方提供的渠道分享,但若沒有上載者或YouTube的提別許可,是不可以對影片進行修改的。
  • 創用CC-姓名標示授權:只要你指出你指出作品的出處,便可以對作品進行改編。

copyright_youtube2

如果你發現有人在YouTube發佈的影片是改編自你的作品,而沒有取得你的授權,你可以要求YouTube刪除該影片

(參考:YouTube的版權說明頁https://www.youtube.com/yt/copyright/zh-TW/

Facebook分享其他人的相片

Facebook的授權方式比YouTube的授權方式稍微沒有描述得那麼仔細。Facebook服務條款(2015年12月查閱)第2條規定當你在Facebook分享相片及影片時,你便授權其他人(根據你的私隱設定可以看到相片及影片的人)「使用」這些內容,但沒有列明用甚麼形式使用(查閱、複製、改編、再發佈)。既然Facebook官方提供「分享」按鈕,那就假定你在上載時就已經授權其他人使用這個按鈕轉載你的作品。至於別人能不能改編你的作品再發佈呢?為避免誤會,如果你在意,最好還是主動列明授權方式吧(像本文開首時那樣)。如果你發現有人未經過你的許可修改你的相片或影片並在Facebook發佈,跟在YouTube的情況一樣,你可以要求Facebook刪除該材料

在社交網站或個人網頁中分享自己的fan art創作、歌曲重唱

從伯爾尼公約的角度看,改編作品是作者獨有的權利,而以娛樂或文化性質公開傳播並不屬於可豁免的範圍之內。因此,fan art及重唱其實確實是侵犯版權的行為,原作者應該有權對改編者提出訴訟。只是,作者會不會這樣做呢?回想版權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利益而設立的,如果作者覺得自己的利益沒有被損害,他完全可以選擇不提出訴訟。一般來說,有人翻唱自己的作品代表甚麼?那代表有人喜歡自己的作品,還幫自己免費宣傳。所以,相信沒有作者會對這些行為提出訴訟的吧。

同人誌

同人創作在近年開始被社會大眾認識。這情況比fan art及重唱稍為複雜一點,因為涉及金錢交易。透過改編其他人的作品賺取利潤,理論上講,是明顯侵害版權的行為。不過會不會有作者提出抗議呢?這就視乎作者怎麼看了。

將某人的相片改圖在網上傳播

改圖又是另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,因為你除了要問自己有沒有原圖的版權外,還要問自己有沒有侵犯相中人的私隱。不過現時香港法律似乎是沒有肖像權這東西,因此改圖在香港暫時(法律上)只屬於版權問題。